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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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