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企業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風險的發生。
禁止擔保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實踐中,有些企業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辭而別,給企業帶來損失,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對于這種行為,我國法律一貫是嚴格禁止的。但有的企業為規避法律,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轉而采取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住宿費、培訓費等。有的企業濫用強勢地位,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通過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件或其他證件(比如暫住證、學歷證書等)以達到目的。針對實踐中企業的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延續我國一貫的做法,作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如果企業出現上述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企業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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