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企業在重金收購一件商標后,辦理了轉讓并經商標局核準,商標剛剛投入使用,卻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了。該企業不服進行了復審申請,最終商標還是被撤銷了。該企業隨之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所購商標在轉讓成功之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況且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沒有進行轉讓,因原注冊人有過連續三年怠于使用商標的行為就判令撤銷該商標,與我國商標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維護商標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該企業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體,主要是關注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實際商標轉讓中,轉讓雙方很少在商標使用情況上進行溝通,受讓人也很少注意到商標是否實際使用過。因此,在注冊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受讓人如果不主動查實上述情況,商標受讓者只能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風險。關于這一點應當引起買商標的人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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