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對于已經注冊成功(即已經合法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的商標,其他人可以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請撤銷申請。近幾年,與“商標撤三”有關的糾紛案例如下:
◎第5564877號第27類金達萊商標被裁定不撤銷
2014年6月23日,上虞金達萊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自然人蔣某第5564877號第27類金達萊商標在“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商標局對該案予以受理,并通知蔣某提交其在2011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蔣某隨后向商標局提交系列證據、說明以及“撤三”答辯書,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蔣某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上虞金達萊皮雕制品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遂裁定第5564877號第27類金達萊商標不予撤銷。
◎第1734290號第9類北斗星商標“撤三”保衛戰獲勝
2015年1月16日,廣州市越秀區北斗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無正當理由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深圳市伊愛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第1734290號第9類北斗星商標在“1.自動指示牌;2.航行用信號裝置”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深圳市伊愛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機構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相關事實與理由進行答辯,商標局最終認定該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遂裁定廣州市越秀區北斗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第1734290號第9類北斗星商標理由不成立,駁回其撤銷申請。
◎第7219995號第9類路語商標被撤銷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車品逸科技有限公司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上海中昆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7219995號第9類路語商標在“1.雷達設備;2.車輛用導航儀器(隨車計算機);3.衛星導航儀器;4.網絡通訊設備;5.電話用成套免提工具”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上海中昆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間內未向商標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7219995號第9類路語商標的證據材料。2016年7月13日,商標局作出撤銷該商標裁定。
◎第1692855號第19類AMAZON商標被撤銷
2015年11月12日,自然人李某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亞馬遜技術公司第1692855號第19類AMAZON商標在“磚”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亞馬遜技術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但是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李某申請撤銷理由成立,決定撤銷亞馬遜技術公司第1692855號第19類AMAZON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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