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企業:
降低社保費率和繳費基數
全市現行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納1.5%、個人繳納0.5%;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0.7%降至0.5%。2017年底前,經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委審核認定的困難企業,在充分聽取職工和工會意見并經職代會通過后,經向省社保局申請,可在1年期限內,在核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時,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基數可按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計算。
降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1年期滿后,企業和職工繳費應當全部按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補齊。符合相關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再次申請享受降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政策。
困難企業:
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 獲得失業保險基金補貼
鼓勵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在充分聽取職工和工會意見的前提下,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等辦法,合理分流、穩定疏轉職工,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對困難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等進行補貼。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4%的企業,一律按照上年度應繳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比例予以補貼;裁員率高于4%的,不給予穩崗補貼。 加大對企業退出人員就業援助力度,幫助其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對符合條件人員,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對創辦個體工商戶,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稅費減免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不超過本人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爭取通過公益性崗位幫助就業,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及崗位補貼。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特困企業職工家庭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特困企業職工家庭或個人,分別給予臨時生活救助或醫療救助。
引導企業:
提高勞動力技能
充分發揮穩崗補貼的功能,根據省上的補貼標準和政策,鼓勵企業根據需求,對員工進行崗前、崗位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
引導企業參與新型學徒制試點,組織有培訓需求的企業技能崗位招用人員和新轉崗人員參加新型學徒培訓,提高企業勞動力職業技能。創建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按規定落實相關補助資金,發揮好高技能人才帶徒傳技的優勢。進一步強化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配合企業做好技能人才評價。
鼓勵大學生:
到市州縣區骨干企業服務
鼓勵企業吸納急需緊缺的各類技能人才,特別是創新型技能人才。對企業新吸納勞動力,按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5〕63號)精神,落實企業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從2016年起,每年根據省上下達指標數完成引導1萬名高校畢業生到市州及縣市區各類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服務,服務期限為3年。服務期間畢業生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企業支付工資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按規定為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通過省財政轉移支付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助。服務期滿后,接收畢業生服務或留用人數達到一定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半年以上的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對認定的困難企業吸納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
嚴禁變相提高:
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
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企業職工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基本權益。
進一步監督、指導和服務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快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健全協商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強化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不斷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嚴格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和考核制度,將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和本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掛鉤,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行為,嚴禁以業務支出名義支付和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確需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須經職代會通過后報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強化監管職責,確保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并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優先用于職工安置。
加強企業:
用工動態監測研判
健全和完善失業動態監測預警和就業分析研判制度,確保失業和就業工作的有機統一。
人社部門要繼續完善失業動態監測,提高監測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對全市范圍內可能出現的規模性裁員和失業增加等情形,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就業服務部門要通過掌握本地區不同時期社會失業率、登記失業率及超過24個月未就業人員比例、失業人員增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數、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就業人數增幅等數據和失業動態監測數據,明確不同時期失業預警主要指標,制定相關預防、調節、控制措施并報市政府發布實施。從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的企業中篩選70戶重點企業,由市人社部門聯合市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專項調查,準確掌握用工動態。
健全政府部門之間、政府和企業之間就業信息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建立就業信息共享平臺,做好“互聯網+”新形勢下的就業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進一步完善全市季度就業分析研判制度,為各級政府科學決策、精準調控提供依據。
加強企業:
退出人員就業援助
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委審核確認的困難企業,在充分聽取職工和工會意見并經職代會通過后,經向省社保局申請,可緩繳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
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限為1年。緩繳期滿后,應足額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再次申請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經核準緩繳和降低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在企業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后,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并提供擔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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