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規定,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在離婚時應予以合理分割。與不動產、動車和貨幣等其他種類的財產不同,股權的歸屬涉及公司的經營, 關系到其他股東的權益和市場的良性發展。所以,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僅要受到《物權法》、《婚姻法》等規范的約束,還受到《公司法》和市場交易規則的制約。
夫妻一方設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即公司由一人獨自設立、經營,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類型。由于一人公司不涉及其他股東,實踐中,主要在于權衡夫妻雙方之間的利益。
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因為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存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當夫妻一方設立的一人公司債務與家庭財產混同時,夫妻雙方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公司
在實踐中,存在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即公司存在夫妻二人作為自然人股東,公司資產則由共同財產對其出資。處理共同財產設立公司的分割事務,遵循的是夫妻平等協商、與實際出資的原則。
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共同財產參股他人公司
由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參股他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這在實踐中,是最為通常的情形。處理此類財產分割糾紛,不僅要衡平夫妻二人之間權利的公平性,還須兼顧公司發展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因此,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可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若股東配偶不愿成為股東或雙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權時,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理依據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決定的;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予他人,則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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