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關系的發展對資本的流通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合伙人的變更日益頻繁,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之間如何簽訂一份清楚、能夠避免糾紛的入伙協議對于保障資本的有效運行有著良好效用。
一、寫明合伙人相關信息
入伙協議中的合伙人包括新入伙人和原合伙人,合伙人的信息填寫有助于合伙人之間了解各方的主體資格。合伙協議中應當寫明:
① 名稱(其背后須注明新入伙人、原合伙人);
② 法定代表人;
③ 職務;
④ 營業執照號碼;
⑤ 地址,注意保留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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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時間
這里的時間包括:
① 入伙時間,(簽訂合伙協議的時間≥入伙人權利義務行使的時間);
② 繳納出資時間,而出資是新合伙人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必備條件,所以我們應當在入伙協議中明確新合伙人繳納出資的具體日期,以保障合伙組織的正常運轉。
注意:我們可在入伙協議中寫明未及時繳納出資的,該協議簽訂相應順延即相應順延合伙人權利義務行使的時間。
三、確立債務和盈余的分配
新入伙的合伙人的債務分擔分兩種:
(一) 對于普通合伙人,對于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債務要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所以,在入伙前一定要清楚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盈余情況。
(二) 對于有限合伙人,只需對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就是以自己投資的比例承擔責任。
而合伙組織盈余的分配比例有合伙人之間協商確立,須精確具體。若沒有約定,則按實繳的投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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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明合伙人的權限
新合伙人在合伙組織中的權限,如:
① 是否為合伙項目的負責人;
② 是否有權按照其入伙前原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中的約定在合伙項目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③ 合伙事務的執行權限;
④ 合伙人簽訂合同時最高的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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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爭議解決辦法
(一)協商合伙人之間如果不想“兵戎相見”的話,可以雙方或幾方協商解決糾紛,適合有回旋余地且需長期合作的糾紛。
(二)仲裁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什么類型的糾紛適用仲裁,仲裁地在哪,協議中一定要預先約定仲裁方式和具體的仲裁地。
(三)訴訟合伙人可以約定訴訟的地點,也可以不約定在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入伙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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