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轉讓 (物權變動)之原因。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并履行一定方式(交付或登記),股權轉讓始產生股權變動的效力。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地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與其他商品買賣行為相比,股權轉讓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 股權轉讓協議標的的性質比較復雜。
首先,作為股權轉讓協議標的的股權的性質問題本身就是公司法理論中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對于股權性質的解釋學說眾多,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有獨立權利形態說、股權所有權說、股權社員權說和股權債權說等四種,這些學說主張的法理基礎不同,觀點迥異,對股權轉讓的一些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必然存在不同的認識。其次,根據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和我國多數學者所主張的獨立權利形態說,股權既不屬于物權,也不屬于債權,而是一種《公司法》規定的具有獨立內涵的包括財產權等多種權利在內的綜合性的新型的獨立的權利形態。作為股權轉讓協議標的的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或者所有的權利,具體的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財產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具體可分為財產性權能和非財產性權能、自益權和共益權。同時,股權作為一種資格權利,反映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定意義上既包含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又包含股東對公司和社會應承擔的義務。股權轉讓協議的這一特點,使得這類合同比一般的商品買賣合同在訂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表現的更為復雜,特別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股權轉讓行為產生的民事后果難度較大。
(二) 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受到了嚴格的法律規制。
一方面,鑒于股權轉讓涉及的標的的復雜性,法律對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作出較多的限制,以保障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一是對不同投資主體持有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和內部職工股等,法律對其可轉讓性、受讓人和轉讓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二是某些特定主體持有的股權,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轉讓;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權轉讓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規定;四是不僅不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方式不同,相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也有區別。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協議除了受到《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規定規制,還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股權交易法規以及關于企業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制。此外,由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比較原則,工商管理、證券管理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對股權轉讓行為事實上也起著規制作用。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性問題比一般商品買賣合同重要得多。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人民法院審查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時,應將合法性審查作為重點內容。
(三) 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多個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公司股權的流轉不僅影響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甚至公司或股東的債權人的利益。實踐中除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撤銷合同外,其他眾多的利害關系人也經常會提出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如公司或其他股東認為股東出讓公司股權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或不能對抗公司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公司的債權人認為公司股東出讓公司股權的行為影響其債權的實現,在債權債務訴訟中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債務人出讓其享有的公司股權,債權人認為其轉讓股權行為使其債權難以實現,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因此,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要注意平衡各種主體的利益。
快法務為您提供專業的股權轉讓協議代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