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納稅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偷逃稅款,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今天小快通過常見的四類“陰陽合同”,做了相應的財稅分析,使納稅人能夠準確識別“陰陽合同”,避開這些雷。
今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陰陽合同”易在涉及個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現,也有部分企業可能出于種種原因,主動或被動地簽訂了“陰陽合同”。
目前市面上使用陰陽合同比較多的場景有三類:影視業明星、建筑施工、房屋買賣。
第一種:影視業明星
影視業明星在商議片酬的時候,很常見的情況是交易雙方簽訂兩份金額不等的“陰陽合同”,一份金額小的“陽合同”用于向稅務機關備案使用,而另外一份金額高的“陰合同”則是雙方實際約定的交易金額,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少繳納稅款。
明星作為高收入人群,偷稅漏稅的新聞時有爆出,不管是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有明星以身涉險。
第二種:建筑施工
陽合同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
相應的,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與陽合同相對比,其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第三種:房屋買賣
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
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份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用降低的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一、四類常見陰陽合同,你踩雷了嗎?
(一)虛構業務,虛增營業收入
典型案例
最近,因某上市公司連續數年財務造假、虛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資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該上市公司賠償5萬多名投資者的損失,合計約24億元。判決特別明確了各被告尤其是實控人、時任董監高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通過仿造、變造增值稅發票,虛構業務進而虛增營業收入,是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之一。
風險分析
實務中,部分上市公司為粉飾財務報表,鋌而走險,通過虛構業務的方式增加營業收入和利潤。在此過程中,往往伴隨著“陰陽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誤認為,企業在虛增營業收入后會繳納相應的稅款,使其虛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稅法規定,這樣就不會有很大的風險。但是,這樣做將涉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一旦被發現,企業將為其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付出很大代價。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因此,提醒上市公司,切勿為了財務報表的“紙上富貴”,既付出“真金白銀”的稅款,又承擔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
(二)私戶收款,簽訂低價合同
典型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股東,計劃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為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王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形式”合同,約定的價款為3000萬元。但是,兩人私下約定,李某將再向張某及其家人的賬戶匯款,共計2000萬元。
風險分析
一般而言,經授權,稅務機關可以調取個人銀行、第三方支付軟件的收付款明細。因此,如果納稅人簽訂了低價的“陽合同”,甚至該價款不具有商業合理性,但是通過私戶實際履行了“陰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樣的做法并非萬無一失。
需要提醒的是,“陰陽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記錄、錄音等都可能成為“陰合同”的表現形式。基于此,納稅人不應存在僥幸心理,錯誤地認為沒有再簽訂商事合同,就不構成“陰陽合同”。
(三)改頭換面,掩蓋交易真相
典型案例
張某為B公司介紹了一項業務,取得業務介紹傭金1000萬元。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筆傭金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的計算范圍,適用最高45%的累進稅率。
但在實際操作時,張某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收購協議,約定B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收購張某所擁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權,該公司處于虧損狀態,經評估的公允價值將會極低。在簽訂了這份股權收購協議后,張某的業務介紹行為被“包裝”成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也被“包裝”成了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案例中,納稅人將真實的業務“改頭換面”,簽訂了一份隱瞞真實交易的合同,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及較強的隱蔽性。盡管張某繳納了稅款,但其適用的所得性質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屬于故意少繳稅款。同時,如果B公司在取得張某公司的股權后,短時間內注銷公司并將相應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業行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質疑。
(四)拆解工資,改變所得性質
典型案例
D公司的幾位高管計劃接受所謂的“稅務專家”制定的“籌劃方案”,將其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拆分發放,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具體來說,假設高管趙某的年薪(稅前)為200萬元,其中的50萬元由D公司發放,其余的150萬元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平臺結算走賬。
該平臺承諾為D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差額普通發票,用于企業的列支處理。平臺取得款項后,將通過套現轉賬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臺所在地繳納較低的稅款,稅后款項再以轉賬的形式匯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賬戶中。
風險分析
不真實地拆分勞動合同的薪酬,通過第三方平臺將其中的一部分轉變為外部用工成本,進而適用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這種形式掩蓋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違法籌劃。
因為,如果無法證明公司員工與人力資源平臺之間的外部服務關系是真實的,將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員工個人偷逃稅款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了解完常見的陰陽合同,再看看“踩雷”后需要承擔的風險和后果吧!
二、主動/被動的簽訂陰陽合同后,有哪些后果?
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稅款,而且還要面臨高額罰款。更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稅”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戶前首先要核稅,核稅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稅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于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戶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準,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簽訂“陰陽合同”確實可以給當事人帶來非正當利益,但這是一種違規行為,這種掩蓋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風險包括:
1、涉嫌逃稅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稅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稅款,而且要處以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作為納稅人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價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稅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3、當買賣雙方因交易發生爭訟時,一旦進入法律程序,由于簽訂陰陽合同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陽合同”肯定會被宣布無效,因而基于這份合同所進行的過戶行為也會被撤銷。這樣,買方就面臨支付了房款而無法取得房產的風險。
4、雙方因支付價款發生糾紛時,如買方主張按照備案合同中的房價購買,不再購買“作價”的各類配套設施設備,即便法院最終確認按照實際的成交價格來交易,由于雙方在交易環節中涉嫌避稅,也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