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開票45W以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銷售額的確定:
1、對于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15萬元,對于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45萬元。(為方便表述,政策內容中均按照月銷售額口徑,按季納稅的情況類推即可)
2、月銷售額是否達到15萬元免稅標準,判斷依據有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看合并計算得到的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在內的所有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是否達到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如果在15萬元以下,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第二個層次,如果合并計算的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則按照現行增值稅規定征免增值稅,這樣就可以剔除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不動產大額交易的情況,使小規模納稅人日常業務盡量享受免稅優惠。
3、銷售額是指開展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等。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超過15萬元、是否享受免稅政策。營改增時,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對一些無法憑發票抵扣進項的行業,為解決其重復征稅問題,延續了原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即納稅人可以以扣除規定項目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注意:
普票可以免征增值稅,專票不可以。
普票VS專票
1、抵扣時,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抵扣,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以抵扣。
2、開具發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購貨方詳細的資料信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需要。使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限制時間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期限是2個月。
年銷售超過500W被動成為一般納稅人!
從小規模納稅人變成一般納稅人有兩種途徑。
1、自愿申請
只要滿足有固定場所和依法建賬這兩個前提條件,就可以自愿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被動申請
如果納稅人在連續的12個月內的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就必需去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在連續的12個月內的銷售收入達到500萬會“被動”成為一般納稅人,不能再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即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
目前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的減按1%征收增值稅。
政策原文: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100w以內的部分稅負率2.5%,100w-300w的部分稅負率1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政策原文: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有關問題:
1、A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2021年第1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第2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其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答:2021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萬元×12.5%×20%=1.25萬元;減免稅額=50萬元×25%-1.25萬元=11.25萬元。
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萬元×12.5%×20%+(150萬元-100萬元)×50%×20%=2.5萬元+5萬元=7.5萬元;減免稅額=150萬元×25%-7.5萬元=30萬元。
2、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條件,也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所得稅政策條件,怎么適用?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雖然后續出臺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今年又出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綜合來看,屬于一項低稅率優惠。由于西部大開發優惠也是低稅率優惠,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從優選擇其中一項政策適用優惠稅率。
3、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