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對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裁決如何進行審判監督,如何抗訴?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最高法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職能不受影響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最高法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職能是否會受影響?
對此,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法庭上收了高級人民法院的部分審判職能,主要審理全國范圍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職能不因知識產權法庭的成立而變化,其仍主要審理全國范圍內各類知識產權申請再審、再審案件。
記者注意到,《規定》第二條分兩項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庭受理行政二審案件的范圍,第二項規定了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第三項規定了行政處罰等行政案件。
對此,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區分二者的主要考慮是: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審理民事侵權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是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中樞。其與行政處罰等行政案件在管轄、當事人、屬性、意義等方面存在差異。
由最高檢就民事、行政生效一審裁決提起抗訴
記者了解到,《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專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審裁決提起抗訴。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根據《人大決定》第三條,對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專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審裁決的再審職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關抗訴案件。這也就決定了,相關抗訴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向最高法立案庭遞交再審申請書
對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裁決,如何進行審判監督?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只能通過由不同內設審判庭審理不同審級案件的方式來保證審級獨立。目前最高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審判庭審理,再審、抗訴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審理。
與之相似,對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