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如遭受用人單位就業歧視,勞動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企業的招聘廣告中涉嫌就業歧視,包含對應聘者“性別、婚姻狀況、民族、戶籍、健康狀況”等方面作不合理限制,則刊登該廣告的企業將可能面臨侵權訴訟,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招聘單位應當把招聘廣告上的錄用條件明確化、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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