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不同之處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而很多人只知道專利權,而不知道還有一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就是專利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成功后,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專利申請權是指申請專利的權利。
在我國,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一般有以下3種情況: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后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如果你是中國科學研究院的研究員,主要研究大氣遙感技術的,設計了一款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耳機。
可以用來申請專利,申請人當然是你,因為你的發明創造和中科院的本職研究沒有關聯,完全是你自己的勞動成果。
《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不得壓制。
3、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這個與商標申請中的共同申請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