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營改增之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屬于正常銷售行為,不是視同銷售。
2、企業從境外取得貸款,向境外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即使取得完稅憑證、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能不能抵扣還是要看具體內容及用途等。
3、超范圍經營不得開票。沒有稅收文件規定企業發生超范圍經營不得開具發票的規定,稅務機關一般會建議企業及時變更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屬于工商局的業務范疇。
4、總公司向分公司收取和管理費用一定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基于納稅人是否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是總公司向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費用并未提供任何服務的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開具發票。
5、補開營改增之前發生的營業稅業務發票無時間限制。目前除房開企業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以補開,2018年以后不得補開。只有房開企業補開發票沒有時間上限制。
6、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全部內容。根據16號公告規定,通過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因此,企業取得的通過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至少包括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兩項內容,其他地址電話等信息可選填。
7、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清單必須是稅控系統開出的。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因此,可以是稅控系統開出的清單也可以是非稅控系統開出的清單,如超市購物結算小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