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真快,2018的腳步轉眼就來到了4月,距離匯算清繳截止日就只剩下兩個月了(5月31日截止),你公司的匯算清繳完成了嗎?完成了?那你分公司的匯算清繳完成了嗎?
如果一家企業有分公司的話,其匯算清繳與沒有分公司企業的匯算清繳是有很大不同的,需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匯算清繳適用《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簡單來說,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就是總公司與所有分公司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整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小快小貼士:
一般來講,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子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要與總公司匯總納稅,而子公司獨立納稅。
現在我們假設有一個總公司A,它有兩個分公司B和C,它們2017年匯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億。下面,咱們來看看它們2018的匯算清繳,是如何通過以下這5步來處理的。
第1步、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納入庫,另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這50%中,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入地方國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小快小貼士:
企業所得稅是國地稅共管的,所以總公司的稅額要一半繳入地方國庫,一半繳入中央國庫。
根據這個規定,對應到咱們上面的例子,A公司應分攤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萬,B和C倆公司共分攤剩余的5000萬應納稅所得額。
第2步、計算分攤比例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我們假設B公司2017年營業收入為4000萬,職工薪酬共支出700萬,資產總額5000萬;再假設C公司2017年的營業收入為6000萬,職工薪酬共支出800萬,資產總額5000萬。
那么B公司的分攤比例=(4000萬/4000萬+6000萬)*0.35+(700萬/700萬+800萬)*0.35+(5000萬/5000萬+5000萬)*0.30=0.4*0.35+0.47*0.35+0.5*0.30=0.4545。
由于A公司只有兩家分公司,既然B公司的分攤比例是0.4545,那么C公司的分攤比例自然就是1-0.4545=0.5455。
第3步、計算總分公司的總應納稅額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我們都知道,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現在我們假設A公司和B公司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而C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實際中拉薩地區的企業就能夠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此可以算出
A公司應納稅額=5000萬*25%=1250萬;
B公司應納稅額=5000萬*0.4545*25%=568.125萬;
C公司應納稅額=5000萬* 0.5455*15%=409.125萬;
所以ABC三個公司的總應納稅額=1250萬+568.125萬+409.125萬=2227.25萬。
第4步、計算各公司應分攤稅額
正是由于C公司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其他公司不同,因此上一步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并非各公司最終實際要繳納的稅額,而是要再次進行分攤,依據公式為實繳稅額=總應納稅額*50%*分攤比例。
據此又可以計算出
A公司實繳稅額=2227.25萬*50%*1=1113.625萬;
B公司實繳稅額=2227.25萬*50%*0.4545=506.143萬;
C公司實繳稅額=2227.25萬*50%*0.5455=607.482萬。
ABC三個公司的總實繳稅額仍然=1113.625萬+506.143萬+607.482萬=2227.25萬。
你看,雖然ABC三個公司分別的實繳稅額與之前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都不一樣,但最終總的實繳稅額和總的應納稅額仍然是一樣的。其根本原因就是C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比A公司B公司所在地稅率低,所以導致A公司B公司也要在這個低稅率優惠里“分杯羹”。
當然了,如果所有公司所在地的稅率都是相同的,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
第5步、計算總公司應入國稅和地稅稅額
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由地稅局征收,并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所以B公司應將實繳稅額506.143萬與2017全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總額進行比較,多退少補。C公司也一樣。
而A公司作為總公司,實繳稅額應平分成兩部分,一半與其2017全年預繳入地方國庫的總稅額對比,多退少補,另一半與其2017全年預繳入中央國庫的總稅額對比,多退少補。
A公司實繳國稅=實繳地稅=1113.625萬/2=556.8125萬.
最后,還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有分公司的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公司,上述的整個計算過程都是由總公司計算完成的。
分公司并不需要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也不需要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進行納稅事項調整等,只需要根據總公司計算分配的實繳稅款,就地補稅或退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