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企業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如何確定工傷認定的管轄地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首先就是申請工傷認定,只有工傷認定下來,才能進一步確定工傷賠償問題。且《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時間有限制,單位申請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時間,勞動者不超過事故發生之日一年的時間。所以,工傷認定顯得很重要,且有很強的時間緊迫性。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應向用人單位的統籌地區社保行政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何理解為“用人單位的統籌地區社保行政機構”,應考慮幾點:
1、級別要求。是省級社保行政機構,還是市級社保行政機構,還是縣級社保行政機構。
2、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生產經營所在地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機構?
(1)什么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單位的注冊地是營業執照中單位所注冊地的地點,而生產經營所在地可以理解為勞動關系履行地(也就是勞動場所所在地)。
(2)如單位已經購買社保,應確定哪里管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為“通知”)“三、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本規定可知,在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在本地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如在單位注冊地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3)如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確定哪里管轄呢?如是農民工,可以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如不是農民工,要看地方有否有規定,如原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關于北京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理解問題的答復函的通知”一、按照管轄分工,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但在本區、縣級市辦理營業執照注冊的用人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地在本區、縣級市的外地用人單位。”該規定,是可以選擇管轄,與上述《通知》對農民工的規定不相一致。而北京地區也有相應的規定《北京市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如何確定具體的生產經營地
提出工傷認定的一方進行舉證,以達到說服工傷認定機構管轄。第一,勞動合同。在該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地點。第二,到工作場所去拍了大量的照片,證明工作場所所在地;第三,公司的宣傳資料,結合宣傳資料中注明的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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