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領域一直是糾紛多發的領域,而且有很多律師是不愿意做勞動爭議類的案件的,原因無外乎,勞動爭議類案件一旦涉及到訴訟,周期長,并且勞動者基本上都是普通人,沒啥錢,所以,有些律師也就不愿意接手這種類型的案子。
勞動爭議案件有個終局仲裁裁決,估計聽過的人不少,不過,你真的知道是個什么情況嘛。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兩種情況,仲裁庭都可以做出終局裁決,并且這種裁決是一做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這種一做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主要是對用人單位而言的,對于這種裁決,用人單位是沒法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如果勞動者不服的話,是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的。這是針對勞動者是弱勢群體而專門設計的。
所以,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要注重運用合理的利用對自身有利的條款,將自身利益維護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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