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作都有一定得危險性,我們常見的危險系數高的工作,比如高空建筑工人、外墻清潔工或者工作在有毒有害環境里的人。特別是一些農村進城打工的人,一般工作環境都不是特別安全。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了一下12個工傷賠償項目:
1、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最新的勞動法相關規定,對住院的員工生活進行70%的補償。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交通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 康復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不過,只有既是實際發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復費用,賠償義務人才應該負責賠償。否則不予補償。
5、 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是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要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6、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8、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給付標準依據勞動鑒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
9、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1、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2、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補償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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