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財務業績
- 2 上市時間
- 3 非財務業績
- 4 關聯交易
這是對賭協議的核心要義,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為業績是估值的直接依據,被投公司想獲得高估值,就必須以高業績作為保障,通常是以“凈利潤”作為對賭標的。
在PE、VC投資領域的律師眼中,業績賠償也算是一種保底條款。“業績承諾就是一種保底,公司經營是有虧有賺的,而且受很多客觀情況影響,誰也不能承諾一定會賺、會賺多少。
保底條款是有很大爭議的,如今理財產品明確不允許有保底條款,那作為PE、VC這樣的專業投資機構更不應該出現保底條款。”
此外,作為股東,你享有的是分紅權,有多少業績就享有相應的分紅。所以,設立偏高的業績補償是否合理?
在財務業績對賭時,需要注意的是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復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PE、VC與公司方的糾紛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承諾值過高。
2.上市時間
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的是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對賭協議中監管層認為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協議須要解除。但是,“解除對賭協議對PE、VC來說不保險(放心保),公司現在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通過證監會審核怎么辦?所以,很多PE、VC又會想辦法,表面上遞一份材料給證監會表示對賭解除,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一份"有條件恢復"協議,比如說將來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對賭協議要繼續完成。”
3.非財務業績
與財務業績相對,對賭標的還可以是非財務業績,包括KPI、用戶人數、產量、產品銷售量、技術研發等。
一般來說,對賭標的不宜太細太過準確,最好能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會為達成業績做一些短視行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對賭協議中加入更多柔性條款,而多方面的非財務業績標的可以讓協議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財務績效、企業行為、管理層等多方面指標等。
4.關聯交易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
上述A公司的對賭協議中就有此條,若公司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10%向PE、VC賠償損失。
不過,相關PE機構人士表示,“關聯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為,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一條款與業績補償是相矛盾的。”
股權類合同審寫: 股權分配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激勵協議 股權協議套餐模板 投資協議
公司經營類合同審寫: 公司章程 勞動用工套餐 勞動合同 網站用戶協議
商務合作類合同審寫: 服務協議 法律文書 租賃合同 商標許可協議 商務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