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公司型基金
- 2 契約型基金
- 3 信托型基金
- 4 合伙制基金
(一)公司型基金
這是一種法人型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托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
在中國現今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其缺點是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并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現今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
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當下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后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余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并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
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不同,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后,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
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于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于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三)信托型基金
信托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托公司合作,通過發起設立信托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后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托投資計劃”。
信托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負責信托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信托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除嚴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托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
在信托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托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湖南信托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過信托型基金。
(四)合伙制基金
這是國外的一種主流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規則(投資協議書)的形式將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資者)的責任與義務規范起來,達成價值共同化,具有較強生命力。
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范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并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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