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和變化,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創新發展,不應制約時代發展,也不能拘泥于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思維。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滴滴打車”商標權侵權糾紛案入選。
廣東省廣州市睿馳公司于2013年11月獲準注冊“嘀嘀”文字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信息傳送、電信信息、電子公告牌服務(通訊服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等。北京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車”服務的運營方,服務內容為借助移動互聯網及軟件客戶端,采集乘客的乘車需求和司機可以就近提供服務的相關信息,通過后臺處理完成服務,軟件于2012年9月9日上線,最初名稱為“嘀嘀打車”,后更名為“滴滴打車”。
睿馳公司認為,小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小桔公司刪除其網站和打車軟件中的“滴滴”字樣。法院一審駁回了睿馳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小桔公司不構成侵權。法院判決明確滴滴打車提供的仍是傳統的交通運輸經紀服務,對今后類似案件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意義。
認定“互聯網+商品/服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考慮各種因素,整體、實質判斷其提供服務的本質屬性。在目前“互聯網+”經濟繁榮的大背景下,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不應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聯網和移動通訊業務產生的應用程序,就機械地將其歸為此類服務,應從服務的整體進行綜合性判斷,不能將網絡和通信服務的使用者與提供者混為一談。
建議司法審判機關妥善解決此類案件,其不僅關系到維護權利人合法權利,還關系到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進創新、公平競爭及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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