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時代,信息爆炸,許多我們想到的、想不到的信息都可以在網絡上搜索查詢解答。其中,表達“思想”的信息是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思想不斷的碰撞中不斷發展。那么,對于著作者而言,著作權是什么?著作權是怎樣保護著作者的合法權益呢?
一、著作權是什么?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注意:著作權人,指的是依法擁有著作權的人,是著作權的主體。
二、著作權的特點與保護范圍
1、著作權的特點
(一)自發性。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注冊手續;
(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三)多樣性,無論是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種類還是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都是比較多樣;
(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2、著作權保護范圍
從作品種類上看,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語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筑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從著作權人的權益上看,分為著作人人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著作權的保護時效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注:14項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作品的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中對于著作權的主客體有詳細的規定,從法律角度保護獨創性的著作分享給大家帶來思想的飛揚。對于著作權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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