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事由如下:
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該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療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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