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牙藍莓汁”遇相似產品 生產商以顏色不同抗辯
2009年12月,蘇先生獲得“藍牙藍莓汁”標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為10年。他獲得該項專利權后,在自己任法人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該標貼至今。
2014年5月,蘇先生在多家超市發現,自己的專利標貼被用在同類產品上,而商品生產廠家并沒有經過他的許可。蘇先生認為該葡萄酒廠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對原告外觀設計的侵害;2、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停止侵害支出的費用1萬元。
對此,被告葡萄酒廠提出三條答辯意見:第一,答辯人不構成侵權,被答辯人標簽色彩以藍色為主,答辯人標簽的色彩以黑色為主,兩種標簽的顏色和顏色組合不同;第二,依照專利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答辯人申請保護的僅僅是色彩,答辯人使用的色彩與被答辯人的不同;第三,答辯人沒有進行銷售。
涉案產品多處近似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長春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蘇先生所獲的外觀設計專利目前仍處于有效期,使用該外觀專利的產品為藍牙藍莓汁標貼,該專利權的簡要說明中稱請求保護色彩。
庭審中,原告將被告分別于2014年7月12日、2014年8月29日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佳湖”牌藍莓野果汁標貼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上述產品標明生產商為被告長春某葡萄酒廠,被告對其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予以認可。法官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涉案專利權證書中的圖片進行比對,認定二者在形狀、圖案、色彩等方面均構成近似。
長春中院認為:原告作為涉案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其專利權在有效期內受到法律保護。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為藍莓野果汁的標貼,與原告外觀設計產品藍牙藍莓汁標貼屬相同產品,且采用了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外觀設計,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了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制造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產品,也構成侵權。根據本案中專利權的類型、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原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確定賠償為2.2萬元。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長春中院一審判決被告葡萄酒廠立即停止制造侵權產品;被告葡萄酒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均未上訴。
【法官后語】
“請求保護色彩”是將色彩納入保護范圍
長春中院民事審判三庭法官王欣表示,關于外觀設計專利說明中“保護色彩”的表述,理論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是色彩限定說,認為如果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那么色彩就成為外觀設計專利的限定要素,從而縮小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另一種觀點是色彩強調說,認為保護色彩是強調了色彩在專利保護范圍中所占的比重,而不是只保護要求保護特定色的那一種外觀設計;與此相反的是色彩忽略說,認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存在主次順位關系,應首先對形狀進行分析,依次考慮圖案和色彩,因此一般情況下,色彩相當于“非必要技術特征”,可以被忽略。
從保護顏色說明產生的根源來看,因為我國早期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為黑白印刷,標注保護色彩是告知公眾此外觀設計專利包含色彩。因此,無論采用上述哪種理論,專利證書簡要說明中稱請求保護色彩,是將色彩納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不是將該專利權保護范圍僅限定于色彩。
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無論從色彩、圖案、形狀等方面均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落入了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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