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民張某在單位財務部門從事會計工作。2014年,在工作過程中,張某發現單位還在替一名離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遂將此事匯報上級。2016年1月,單位停繳了這名離職職工的社會保險金,并將此決定通知了這名離職職工。
不久,張某在上班時接到離職職工妹妹于某的電話。于某質問張某,是不是在她經營的門頭上噴了漆,不想讓她做生意了。張某立即否認,并告訴于某要報警,于某竟破口大罵。張某當即予以還擊,兩個人在電話里打起了口水戰。
通話結束后,張某心想,自己從未與于某打過交道,于某此次突然打電話來,應該是因為其姐姐被停繳保險一事。
約半個小時后,坐在辦公室內的張某聽到有人敲門,她開門后,看見門口站著于某及其丈夫王某。兩人進門后,張某先是挨了于某一耳光,然后雙手被王某抓住,被這對夫妻痛打了一通。張某掙脫之后反擊,與兩人撕扯在一起。聞聲趕來的同事連忙將三人拉開,于某還向張某扔杯子、計算器等辦公物品,張某也踢了王某幾腳。后來,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互不追責,醫藥費自理。
傷者申請工傷遭拒,狀告人社局獲支持
事后,經醫院診斷,張某的傷情主要為腦外傷反應、腰部及左手部軟組織損傷。張某要求進行工傷認定,人社局經審查后認為,張某系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之規定,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工傷確認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認為,她是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與于某、王某發生爭執,并被打傷,故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其單位出具工傷證明,證明張某受傷與工作原因有關。
人社局則認為,張某系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受傷,不符合關于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并提交了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中對爭執發生的原因表述為“因瑣事發生爭執”。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社局對張某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應對張某受傷系非工作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從人社局提供的證據看,調解協議書中所稱“瑣事”是對于爭執原因的概括性表述,并不能排除工作原因;同時,張某單位出具了張某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的證明。人社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張某受傷系非工作原因,故其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對此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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