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貼假期范圍:
1、凡參加北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范圍;
2、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3、參保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4、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
二、生育津貼享受條件及晚育津貼規定:
1、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
2、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3、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三、生育津貼證明資料:
1、北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簡稱《專用聯系單》);
2、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3、根據市衛計委頒布的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政策規定,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也應當出具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四、北京市戶籍生育津貼證明資料:
1、北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
2、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五、外埠戶籍生育津貼證明資料:
1、外埠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
2、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六、享受生育津貼須知:
1、參保人員在政策下發前已辦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可繼續使用相關證明;
2、參保人員已領取生育保險待遇,再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將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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