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領取結婚證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分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享同等的權利,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雙方的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值得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及時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包括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什么是夫妻一方財產?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以下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共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得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以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內容,教你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希望對你能有幫助。離婚財產問題是重點,因為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利益,需要你分清哪些財產能分,并且提供證據。
以上,便是新婚姻法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快法務婚姻家庭私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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