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哺乳期內子女不由母親撫養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養的。對于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有疾病,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不盡職,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經濟能力不佳,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
4、犯罪,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當然,除上述情形外,若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只要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這也是可以的。
二、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會先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一般來說,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長期陪伴的一方,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只有此子女的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子女成長有利的一方,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除上一點提及的問題之外,還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四、其他情形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準許。
3、父母雙方均不撫養
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以上,便是新婚姻法中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些規定,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快法務房產糾紛私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