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名稱
又稱廠商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它企業的標志符號。企業名稱在法律上有三層含義:第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保持唯一性,且一個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第二、企業名稱登記后,企業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該企業名稱,否則構成侵權行為;第三、企業名稱具有人身財產權利的性質,可以依法轉讓。
二、專利技術
是指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我國,專利權的取得采取申請在先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先后申請同一發明創造時,不論發明次序的先后,誰先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誰就可以獲得專利權。因此,企業應盡快地將其發明創造成果申請專利。
三、專有技術
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其基本特征是(1)非專利性;(2)保密性;(3)實用性;(4)可轉讓性。對專有技術通常通過《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
四、注冊商標
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等構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區別不同商品的顯著標記。商標必須通過注冊,企業才取得對該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法》不直接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但未注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來獲得保護。未注冊商標的不利之處,除不能享有專用權外,還使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如:不利于廣告宣傳,不利于參與市場競爭,不利于取得消費者信任等。
五、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經濟性兩大主要特征,經濟性著重在競爭優勢,經濟性以保密性為前提,一旦秘密公開,法律就不再對它進行保護。因此企業對其商業秘密應該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隨著大家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視,申請專利和商標注冊的人也越來越多,然而申請專利、注冊商標流程復雜,需要準備的東西繁多,所以建議大家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的時候找專業的代理機構代辦,代理機構無論是專業知識還是辦事流程都相對比較熟悉,隨意注冊效率會更高,成功率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