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零售藥店準入條件有所放寬
市人社局表示,為貫徹落實全面取消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資格審查項目的要求、完善協議管理,對《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間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廣大市民可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請勿致電)提出意見和建議。
根據征求意見稿,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條件有所放寬,舊辦法中要求,在方圓兩公里內無本市定點藥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可放寬至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確定。征求意見稿刪除了上述相關規定,僅要求“經營場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積八十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兩年以上。凡經藥監部門許可的經營藥品范圍只有民族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且經營藥品品種不少于100種的零售藥店,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不過,按照市食藥監部門的要求,征求意見稿新增要求藥店需配備至少一名執業藥師。
“征求意見稿可以說是‘寬進嚴出’,準入條件有所放寬,但協議管理進一步加強,并強化退出機制。”醫保部門有關人士昨日對記者表示,舊辦法重點在準入,而新辦法征求意見稿更注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