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落實社會保險法,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間的制度銜接問題,人社部、財政部下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本市于7月1日起實施。
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有利于推進本市城鎮化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有利于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后,本市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搭建了統一的平臺,有助于實現人口的流動性、社會保障的可持續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國家《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符合職工養老保險申領條件的,可將本人曾經參加過的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職工養老保險申領條件的,也可將本人曾經參加的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保的繳費年限;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在貫徹實施《暫行辦法》時,本市結合實際,對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參加過本市農村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實行了平穩銜接。本市在實施辦法中明確,2014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由社保機構按本市原有規定實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記錄。本人到齡時,凡在職工養老保險申領養老金的,已折算并記錄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與職工養老保險合并計算。
另外,本市于2014年5月1日起實施了城鄉居保。為此,本市在貫徹實施國家《暫行辦法》的同時,還參照同一原則,制定了小城鎮社會保險與城鄉居保制度銜接的具體辦法。
有關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具體問題,可以登錄市人社局網站查詢或撥打電話咨詢服務熱線12333咨詢。
【Q&A】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
為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下稱職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下稱城鄉居保)間的制度銜接問題,推進本市城鎮化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人社部、財政部下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并于7月1日起實施。本市在轉發并按國家規定實施《暫行辦法》的同時,還結合本市實際,對本市原有規定與國家辦法的平穩過渡作了具體銜接。
1、哪些人員可以按《暫行辦法》辦理銜接手續?
答:在國家《暫行辦法》實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領養老金的人員,凡參加過職保和城鄉居保的,無論是農業還是非農戶籍,是在本地還是跨省市參保,其在兩種制度間的參保權益均可在申領養老待遇時銜接。
2、參保人員何時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城鄉居保,待達到城鄉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3、制度銜接時,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參保人員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根據國家規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鄉居保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城鄉居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也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城鄉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保的繳費年限。
4、參保人員應在何地申請辦理銜接手續?
答:參保人員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在職保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職保轉入城鄉居保的,在城鄉居保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5、銜接手續應按怎樣的程序辦理?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辦結的,應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并經審核后,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對于待遇領取地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經本人申請后,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制度銜接手續的,本市的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可暫按已審核的數據向參保人員先行計發養老金。待手續辦結后,如應計發的養老金高于原計發水平的,再補發差額部分。
6、如參保人員發生重復參保或重復領取待遇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在同一時期重復參加職保和城鄉居保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保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對于同時領取職保和城鄉居保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保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7、《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相關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如何處理?其養老金的申領條件應如何認定?
答:為確保《暫行辦法》實施前后的政策平穩銜接,本市在貫徹實施國家辦法的同時,結合實際明確,2014年7月1日前參保人員曾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由市社保機構按本市原有規定實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記錄。折算的辦法是,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每年的繳費按同年度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總額予以折算相應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達到職保退休到齡時,如果職保繳費年限加上按規定可折算的年限滿15年的,可轉入職保,在職保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計發養老金時,可將已記錄的折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本人職保已計入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8、《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保制度銜接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暫未轉移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上述參保人員,其暫未處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參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合并計算。
9、參加職保和小城鎮社會保險(下稱鎮保)的人員,其在兩種制度項下的參保權益應如何銜接?其養老金申領條件如何認定?
答:職保與鎮保之間的制度銜接繼續執行本市原有的折算辦法。參加職保和鎮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如果職保繳費年限加上按規定可折算的年限滿15年的,可將本人參加鎮保的繳費年限按規定折算后,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如不滿15年但符合鎮保按月申領養老金條件的,可將本人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鎮保,按照鎮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Q&A】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鎮保銜接辦法
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與7月1日起實施。按照《暫行辦法》的精神,本市于2014年7月制定了《關于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小城鎮社會保險銜接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
1、哪些人員可以按照《通知》進行銜接?
答:凡參加過鎮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在兩種制度間的參保權益均可以銜接。
2、參保人員怎樣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鎮保?
答: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鎮保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鎮保繳費年限。
《暫行辦法》實施時,參保人員參加本市新農保(含老農保)的繳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本市原規定一次性折算為鎮保繳費年限,并予以記錄。
參保人員達到鎮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鎮保繳費年限(含一次性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鎮保,按規定計發鎮保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不含用于一次性折算的金額)轉入鎮保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3、參保人員怎樣從鎮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答:參保人員鎮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可以申請從鎮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加鎮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