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全部責任的情形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六)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七)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一方當事人有下列32種情形之一,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二、肇事逃逸的責任如何認定
(一)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四)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