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建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道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黃鷹
“‘一帶一路’雖然能有效緩解由TPP和TTIP帶來的壓力,解決我國的投資和出口過剩問題以及部分領域存在的商品和資金過剩困境,但是我國在‘一帶一路’建設推進的過程中,因參與國之間經濟、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較大差異,法律沖突問題在所難免。”民建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道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黃鷹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我國各地在搶抓“一帶一路”機遇“走出去”的同時,非公經濟積極地廣泛參與其中,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由于主客觀原因,非公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走出去”的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困惑相比央企更多。從我國非公經濟在 “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發展現狀分析,其在“一帶一路”建設中仍面臨哪些發展障礙?如何促進非公經濟參與“一帶一路”、“走出去”?黃鷹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給出了建議。
黃鷹認為,法律是“一帶一路”順利進行的保障。“一帶一路”涉及關稅、投資、資源利用、外匯管制、勞務、保險、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只有對沿線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強制性法律規范,有了較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之后,中國與沿線國家的雙邊或多邊經貿合作才能更順利地進行,才能避免對沿線各國投資建設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內外兼修 提升非公經濟在“一帶一路”中的參與度
中國經濟時報:你認為我國非公經濟在“一帶一路”建設中面臨著哪些發展障礙?
黃鷹:盡管國家通過一系列措施鼓勵非公企業積極參與到 “一帶一路”建設中來,但是,“一帶一路”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非公經濟在“一帶一路”建設中仍遇到不少發展障礙,參與程度還遠遠不足。
首先,非公經濟在“一帶一路”發展中存在的外部法律問題主要有:
一是政府基層干部法律意識差,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我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尚欠缺。目前我國對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研究多限于對英、美及德、法等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和地區鮮有涉足。我認為很有必要對“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做系統的專題研究,為非公企業“走出去”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三是非公企業“走出去”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某些國家并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與這些國家相關的投資、貿易活動中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僅僅通過目前的雙邊多邊機制并不能有效地保護作為非公企業投資方及貿易方的合法利益,非公企業“走出去”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
其次,除了外部問題以外,我國非公企業自身尚存在許多問題。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問題。我國的非公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大多尚未建立規范的企業制度,一股獨大,小股東利益難以保證,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二是運營方面存在的問題。目前,不少非公企業過分看重公共關系的建立和維護,而忽略了企業自身的戰略發展。很多非公企業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和規則的意義和作用沒有充分的認識。三是非公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有待加強。
非公經濟走出去需政府和企業共同發力
中國經濟時報:你對促進非公企業在“一帶一路”中更好“走出去”有哪些法律建議?
黃鷹:首先,在對政府部門的建議上,我認為推進依法行政關鍵在領導干部。
一是強化政府部門基層干部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樹立現代法治觀念,確保一切領導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
二是轉變政府職能,通過法律手段規范非公經濟發展。加快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三是在我國駐外使館設法務參贊,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為非公企業 “走出去”提供堅實的法律后盾。建議我國駐外使館設法務參贊,搜集與整理駐在國法律領域的最新學術資料、最新立法動態,深入研究駐在國法律制度,為非公企業“走出去”提供堅實的法律后盾。同時,法務參贊的設立還有利于向駐在國宣傳中國法治的發展進步,有助于組織、協調“一帶一路”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活動,指導、關注相關法律糾紛中我方權益的有效保護與維護。
四是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多邊合作機制,爭取建立統一的投資合作安排,為非公企業“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可以通過制定多邊合作協議的方式建立統一的投資合作安排。該投資合作安排作為多邊合作協議,由“一帶一路”參與國共同協商討論、簽署并共同遵守。這樣可以有效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多邊合作機制,為非公企業“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這也是互聯互通、貿易暢通、消除投資壁壘等合作重點的前提和保障。
其次,對非公企業自身的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完善公司治理。非公企業應當積極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善的組織制度和運行機制。
二要強化法律意識。非公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在運營方面,應當確立戰略目標和戰略發展計劃,防止過分依賴公共關系;樹立法律意識,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此外,聘請法律專業人員,有條件的可以專門設立法律部門,也有利于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三要強化非公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非公企業只有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意識、健康發展,才能不斷解決在生存與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才能在“一帶一路”戰略中發揮積極作用。
與國際接軌亟須完善法制環境
中國經濟時報: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全方位對外開放格局形成的前提和保障。你對“一帶一路”的法律制度建設有哪些具體建議?
黃鷹:現存的諸如“世貿組織相關機制及文件、歐盟內部組織機構及相關條約、TTIP相關內容”等世界性、區域性組織對“一帶一路”中的法律沖突應對措施有借鑒意義。在“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上,我認為要重點做好以下方面。
首先,“一帶一路”在已有的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前提下,可以通過制定多邊合作協議的方式逐步建立一套統一的法律制度框架。我認為可以由“一帶一路”參與國共同協商討論、簽署并共同遵守。需要注意的是,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并非另起爐灶,其前提是遵守現行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并以公認的國際法體系為指導。這可以為投資方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也是互聯互通、貿易暢通、消除投資壁壘等合作重點的前提和保障。
在這方面,我國政府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與部分國家簽署了共建“一帶一路”合作備忘錄或共同發布了合作藍皮書,比如2015年5月27日,我國與哈薩克斯坦簽署了 《關于西安海關和阿拉木圖州國家收入局建立伙伴關系的備忘錄》,2016年5月27日,澳中“一帶一路”產業合作促進會首度發布了 《澳中一帶一路產業合作藍皮書》,2016年6月26日,中俄簽署了 《關于保險領域合作的2016-2018共同行動計劃》等。
其次,利用現有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逐步建立統一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對于世貿組織成員國或者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成員國之間的糾紛,成員國可以選擇利用現有的爭端解決機制;對于非成員國,特別是自身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治程度較低的沿線國,其需要借助一個公正、高效的爭端解決機制為投資、貿易活動提供法律保障,提高投資者的信心,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順利進行。
再次,我國還需不斷完善法治環境,與國際接軌。雖然在司法層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布實施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等,就各級法院審理好與“一帶一路”建設重點內容密切相關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貿區的有關案件,充分保護涉“一帶一路”建設糾紛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國際司法協助合作,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化發展等作出了規定,但是在立法層面上,我國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仍亟待完善。
我國想要在“一帶一路”法律制度建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是保證自身具有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并與國際接軌,例如在今后的國內立法中吸收進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新內容,為“一帶一路”各參與國之間的法律協調奠定基礎,減少、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沖突。唯有如此,我國才能通過一系列的雙邊、多邊合作機制與眾多的 “一帶一路”參與國建立起公平、統一、透明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爭端解決機制。
總之,“一帶一路”的法律制度建設是一個漫長、逐步發展的過程。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統一、透明的爭端解決機制又確有必要,但是考慮到“一帶一路”的性質及現狀,應當通過雙邊多邊合作及爭端解決機制逐步建立起較為統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和法律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