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業績指標選擇不合理
- 2 降低激勵條件或激勵條件流于形式
- 3 缺乏激勵對象違規收益的追繳機制
- 4 激勵時間和人員選擇不透明
- 5 等待期設置較短
- 6 沒有“意外之財”過濾機制
一、業績指標選擇不合理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是為了推動公司的長遠發展,在推行股權激勵過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常常有意或無意地選擇不合理的指標進行考核,這樣就違背了推行股權激勵的初衷,股權激勵成為了上市公司高管的造福工具。
二、降低激勵條件或激勵條件流于形式
降低股權激勵條件表現為業績考核門檻遠低于公司歷年水平或其中任何一年的業績水平。有些公司通過降低行權條件和行權價方式實現,如在股權激勵方案中設定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鎖條件設置過低,再如以限制性股票為激勵方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授予價為二級市場的50%。
上市公司降低激勵條件或激勵條件流于形式這種低門檻的業績考核,不僅不能起到激勵作用,甚至還存在大股東借股權激勵向激勵對象輸送利益的可能。
三、缺乏激勵對象違規收益的追繳機制
如果激勵對象因為自身違規而喪失激勵資格,多數公司規定要依情況采取措施,以期權為例,常見條款是:違規后公司未授出的股票期權失效,未行權的部分不再行權,對于已行權的部分,按照授予價格回購。但是絕大多數公司沒有明確激勵對象違規收益追繳措施以及相應責任。
此外,按照授予價格回購股份,有些情況下還會給激勵對象帶來“套利”機會,變懲為獎,適得其反。2011年證券市場上漢王科技高管的限售股的精確減持就是一個典型。
四、激勵時間和人員選擇不透明
股權激勵的時間和人員選擇不透明主要出現在一些即將上市的企業中。有些即將上市的公司為了避免上市后股權激勵的高成本,在上市前1-2年就以極低的行權價格進行突擊股權轉讓和增資的股權激勵,這種低價與同期的另一次增資擴股價格存在巨大落差,再就是突擊入股的人員選擇上往往不夠透明,使得凈利潤和每股收益實質上在上市前已經被稀釋。這種情形已經引起了發審委的重點關注。2011年申請IPO被發審委否決的樂歌視訊就是典型。
五、等待期設置較短
統計發現,絕大多數公司的等待期都是激勵辦法規定的下限(1 年),只有個別公司的等待期是1.5 年。等待期過短不利于體現長期激勵效應,甚至誘發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有悖于股權激勵的初衷。
根據普華永道2007 年全球股權激勵調查數據,在股票期權中,按照等待期長短劃分,等待期長度為3-4 年的一次性授予和3-4 年的分次授予占比約為80%。顯然,我國民營上市公司設置的等待期相對較短
六、沒有“意外之財”過濾機制
股票價格受到公司內在因素和市場整體因素的影響,而后者帶來的股價上漲與激勵對象的努力缺乏實質性聯系,由此產生的收益一般被稱為“意外之財”。
如果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導致公司股價大幅度上漲,高管即使經營較差,仍然能夠從股權激勵的行權中獲取豐厚的薪酬,如果對于高管的這種“意外之財”沒有過濾機制,則股權激勵機制發揮的作用有限。
股權類合同審寫: 股權分配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激勵協議 股權協議套餐模板 投資協議
公司經營類合同審寫: 公司章程 勞動用工套餐 勞動合同 網站用戶協議
商務合作類合同審寫: 服務協議 法律文書 租賃合同 商標許可協議 商務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