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多種多樣的方面與種類。隨著知識產權的公開程度的不斷提高,收到法律保護的程度也是不斷提高的。但是對于一些企業不愿公開的信息,注冊等方式就不是特別合適。這時,企業可以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一、保密協議是什么?
保密協議指的是協議雙方約定關于相關信息不得向第三人披露的協議。企業簽訂的保密協議一般針對的是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管理技術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二、保密協議有哪些內容?
簽訂保密條款是要注意以下主要條款:保密的內容、保密的人員范圍、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的期限、保密津貼和違約責任等。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并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對于不同人員的行為也可以做一定 的限制。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
(六)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三、保密協議要和誰簽
首先,保密協議的簽訂并不是針對全體員工的。
其次,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
再次,就是企業與投資者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多方面考慮。
一般情況下,保密做的比較好是對于信息做一些區分,信息的查閱、復制可以做一些限制。
保密協議對于協議雙方的責任與權力進行明確,降低企業知識產權外泄的風險。但主要是針對處于特殊時期的知識產權保護,比較重要的技術、專利還是最好通過專利注冊等方式進行保護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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