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這里所說的公司住所也就是公司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以及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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