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①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③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⑤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4)縣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5)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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