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法務平臺進行社保代繳的朋友很多都是自由職業者,也有很多是在工作空檔期內選在快法務過度。正常情況下,由于暫時沒有工作在快法務平臺繳社保的人都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但他們總是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福利保障。如以下這種情況就很常見。
老王系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一直沒有為老王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底,老王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是否享受失業金的問題上雙方產生分歧,老王遂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解析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明確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恰好符合老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老王因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應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對老王進行賠償。
各方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老王屬于“被迫”辭職,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最終判令公司賠償其相應的失業金。
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在處于失業狀態時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義務范圍內對此承擔責任。
被迫辭職可享受失業保險嗎?文段小編就整理完了,讀者想了解更多與被迫辭職可享受失業保險嗎?相關資訊,或有與創業相關的疑惑、問題可訪問快法務官網,也可以致電400-8646-001 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