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要求審批的項目包括如下內容
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為保護環境禁止建設項目、禁止建設地區和嚴格控制建設地區的名錄》的要求;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4.要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5.采用的技術與裝備政策須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環境保護排放標準;
7.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須能維持地區環境質量,符合環境功能區要求;
9.建設單位應當承諾在項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關系人如實說明該地區的環境質量現狀及擬采取的防護措施;
10.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眾意見的報告表、登記表項目,需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的結果,但按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和《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及其導出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
工業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新建工業項目應進入工業開發區,做到合理布局,在現有的住宅區內不得新建污染環境的工業項目;
3.根據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質,工業項目應與周圍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護間距,其具體的防護距離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房地產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如項目所在地區環境質量超標,建設單位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減少外環境對本項目的影響;
3.應當與周圍產生污染的工業項目保持一定的防護距離;
4.臨近鐵路、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機場等情形時,應符合城市規劃部門劃定的防噪聲距離,并按照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進行設計;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建設經過已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3.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應當與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區保持300米以上的防護距離;
4.垃圾衛生填埋廠應當與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區保持500米以上的防護距離;
餐飲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于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筑;
5.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噪聲和熱污染的,應采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噪聲的須采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噪聲源廠界噪聲標準;
6.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娛樂、洗浴、美容、美發業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鍋爐必須使用清潔燃料;燃燒設備煙囪及其他排放口須高于相鄰住宅;
3.廢水排放須進入市政管網,不得進入雨水管線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不準使用室外音響。室內音響和高噪聲設備須有減噪措施,達到所在區域噪聲功能區標準。
加油站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設置地下觀測井;
3.不得在地下水源防護區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護區改建加油站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
4.地下罐區、輸油管線須嚴格按照防滲、防漏、有監控裝置的要求設計施工,地上設施須按京環氣字[2000]11號文的要求,使用密閉式卸油、加油設備;
5.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圍應與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護距離,如防護距離不足20米,須征得居民的同意。
機動車修理業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排水應進入市政管線,廢油、廢液須有專門容器回收,不得隨意排放,維修車間地面須有防滲漏措施。洗車須使用循環水;地下飲用水源防護區內市政排水設施不健全的區域不得新辦機動車修理業;
3.噴漆及烘干須在專門噴漆室內進行,噴漆室內須安裝凈化裝置,廢氣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居民稠密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噴漆及烘干設施。
洗衣業
1.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洗衣設施不得設在居民樓內或第二層以上為居住功能的綜合樓內;
3.干洗須使用環保型干洗溶劑。鍋爐須使用清潔能源。洗衣、烘干機使用低噪聲設備,符合所在區域噪聲功能區標準;
移動通訊項目
1.符合建設項目的基本要求;
2.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移動通訊經營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