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內部退養”,《指導意見》中明確,“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僵尸企業’職工,經本人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后,可以辦理內部退養,由企業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省規定的下限,醫療保險按當地規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部分仍由職工承擔,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其中,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而對于有就業意愿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政府也將給予社保補貼。其中,用人單位招用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當地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五險”補貼。就業困難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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