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利發展模式來看,企業的眼光不能總是拘泥于數量的增減,而需要在合適的時間,跨越數量累積的發展模式,過渡到提升質量的發展階段。專利質量的好壞,不但反映企業的研發能量,更攸關企業專利權主張及商品化效益。
那么,專利質量如何測定呢?這關系到提升專利質量的發展方向。從專利申請的角度,專利質量可以從技術、法律和商業三個層面進行評估。
在這里,我們只討論專利質量在法律層面的幾個重要指標。
1.專利授權的穩定性
如果專利授權后,能夠經得起專利宣告無效的考驗,并一直維持爭利的有效性或穩定其保護范圍,則表明專利授權的穩定性較強;如果專利在獲得后,容易被他人宣告無效,那么專利的質量存在瑕疵。
由于我國對發明專利的授權既要進行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只進行形式審查,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從總體的統計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要小一些。因此,相對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穩定性較低,專利質量值得質疑。
2.專利保護范圍的大小
專利保護范圍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權利人可以壟斷利用專利技術的范圍。專利保護范圍越大,則權利人排斥他人的范圍也越大,也能獲得更多的商業利益。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往往創新程度比較高,專利保護范圍比較大,別人難以繞過其保護范圍,或者繞過的研發成本或商業成本比較高,因而具有較高的技術價值和商業價值。
3.其他專利的牽制程度
如果一件專利的實施依賴于其他專利,則該專利受到其他專利的牽制,在實施或利用時,可能需要取得其他專利權利人的同意。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從屬專利上。
對于從屬專利,《專利法》雖然沒有正式的定義,但其第51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這部分規定已經涉及從屬專利的含義。199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提到:“......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規定:從屬專利,又稱改進專利。指一項專利技術的技術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專利,即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它的實施必然會落人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或者覆蓋前一專利的技術特征,它的實施也必然有賴于前一專利技術的實施。從屬專利的形式主要有:(1)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2)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發現了原來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3)原有方法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未發現的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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