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 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并用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證照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同一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兩個及以上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在不同地點或場所分別辦理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者應當在就餐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主要內容
(一)名稱及法人欄: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一致。
(二)地址欄: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許可類型欄:
1、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2、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3、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4、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5、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四)、許可證號格式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許可證號中的數字如不足相應位數,應在數字前加零補足。
(五)備注欄:
1、各類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注“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
2、各類食堂:屬于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學校食堂”。
3、上述經營類別中的(一)-(四)類單位:
(1)供應涼菜的加注“含涼菜”,不供應的加“不含涼菜”
(2)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注“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不含生食海產品”。
三、辦理手續
1、申請人向辦證窗口提交申請資料,由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對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并出具事前服務登記書,告知審查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由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聯系,落實現場指導、審查的具體事宜。
申請資料包括: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預先核準名稱的證明。
(三)餐飲服務場所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請資料應用A4紙打印(圖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次序裝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申報資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業在提供的資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非申請人本人前來辦理的,辦事人員應提供申請人委托書。
2、經現場指導、審查,持有結論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后受理。
3、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四、小提示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自6月1日起,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同時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但是各地的情況不同,有些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地點仍在衛生局,所以辦證之前,請咨詢當地相關部門,以防跑“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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