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除專利法外,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第9條、第10條和第11條,三條規定明確了以“相同或相近類別產品”作為判斷范圍、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以“整體比較”作為判斷方法。由于我國目前尚不對部分外觀設計(指對產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狀、圖案及位置關系進行的新設計)進行保護,因此這種侵權判定模式被稱為整體比較模式。整體比較模式三要素分別由《解釋》第9條、第10條和第11條限定。
《解釋》第9條規定的“同類產品”判斷范圍指的是,判斷授權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判斷這兩種設計所應用的產品在種類上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而判斷的依據是產品的用途,主要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對非同類產品(產品種類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外觀設計即可認定不相近似。
《解釋》第10條規定的“一般消費者”判斷主體指的是,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時,法官要立足于一般消費者的身份,以他們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做出判斷。作為某類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具備以下特點:(1)對被比外觀設計產品的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的了解。(2)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解釋》第11條規定的“整體比較”判斷方法指的是,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要采取“整體比較、重點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具體內容是,判定中首先要注意授權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上的異同,這就是“整體比較”;在比較中,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即創新部分,一般位于產品最吸引消費者注目的位置,如冰箱的正面,桌子的上面)和其他設計特征及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都要納入觀察范圍,但創新部分應受到更大的關注,這就是“重點觀察”;以創新部分和非創新部分合在一起的整體視覺效果來判定需要對比的產品外觀是否構成相似,這就是“綜合判斷”。
具體而言,在本案中,從法庭調查的情況看原告獲得授權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所應用的產品在種類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均與米粉罐密切關聯。從外觀上的設計區別來看,雖然專業設計人員很容易分辨出來,而一般的嬰兒米粉消費者往往會忽略。如果采用專業設計人員的標準,對于權利人會顯得過于嚴苛而有失公平,而且,外觀設計產品面向的主要是一般消費者,并且創造性程度遠低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因此,應該選用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即法官應代入一般消費者的眼光和審美能力進行判斷。從一般消費者的眼光來看,“雅培公司涉案外觀設計開口處有三個圓點而被控侵權外觀設計無該三個圓點、俯視圖中被控侵權外觀設計有兩條波浪線條而雅培公司涉案外觀設計無該波浪線外,其余設計均基本相同”這種比對結果表明設計差異并非重要部位特征,只能讓普通消費者獲得整體視覺效果相同的觀感,因此構成外觀設計的實質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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