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吉林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省內相同類型、相同檔次的商品或者服務中,質量或者服務優良;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三年的經營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吉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五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其所有人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該著名商標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認定吉林省著名商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吉林省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志,可以與該注冊商標同時使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吉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已被認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標: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的;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出現質量或者標準降低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給予處罰,且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已轉產、破產的或者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六個月內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或者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其他應當撤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將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的商品及其標識。
將與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在不同種或者非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著名商標商品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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