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需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需按規定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表一)和《社會保險補充登記表》(表二);并錄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信息采集軟件”。在辦理參保手續時,將單位基本信息導入軟盤連同紙介一并上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區縣社保中心為其建立單位基本信息庫。
二、個人基本信息采集
初次參保人員需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表三),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員填寫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表三) 內容審核后,將其準確無誤錄入“信息采集軟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參保人員或委托人簽字確認。
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將個人基本信息導入軟盤連同由個人簽字的紙介(表三)一并上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區縣社保中心為其建立個人基本信息庫。
三、繳費工資基數核定
每年一季度,參保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并將基數核定信息導入軟盤并打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表》(表七)、同時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勞動情況表》(104表)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手續。
四、基金收繳
每月1日,區縣社保中心根據醫保信息庫中的時點人數,生成用人單位當月實際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數額。每月2日起,區縣社保中心委托銀行代為扣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現金繳納。
五、個人賬戶
區縣社保中心在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足額收繳到賬后,于當月20日通過醫保系統進行個人賬戶分配。
常住本市的參保人員,由區縣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將應分配的個人賬戶金劃入個人醫保專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可選擇通過郵寄或郵政儲蓄的方式,由區縣社保中心將個人賬戶金每隔3個月,郵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郵政儲蓄卡。
六、人員增減
對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當發生人員調入、調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減少情況時,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間,由單位專管人員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八)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九),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對未參加過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
七、補繳與退費
用人單位辦理補繳與退費手續時,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費情況表》(表十一),以及有關補繳與退費情況的說明。
八、退休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
對辦理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且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應于辦理養老退休手續的當月,到參保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但符合補繳條件且本人愿意補繳的,由區縣社保中心為其辦理補繳手續。
辦理在職轉退休人員補繳手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九)
(2)《退休人員審批表》
(3)《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需補繳醫療保險費的,還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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