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月31日在我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突然將我辭退,既沒有給我加班工資也沒有給我任何補償。所以我連同公司沒有給我繳納試用期的社保等事項,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公司卻以此扣留了我的社保關系和就業證等我個人的物品,致使我無法再就業。并且連我10月份應得的工資也不發給我,說是等仲裁完了再給。然而公司出現疏漏,給我交了11月份的社保。現在勞動仲裁還沒有裁決,公司叫我還給他交的11月份社保,或者用我試用期未繳納的社保沖抵。我可以拒絕嗎?勞動部門會裁決我還給他嗎?
快法務專家: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就此爭議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