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征方式更加合理。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是資源稅改革的核心內容。本次資源稅改革在已經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等6個資源品目的基礎上將從價計征改革推廣到絕大多數礦產品。同時,出于征管便利的考慮,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管控的粘土和砂石,仍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與從量計征方式相比,從價計征方式更有利于平衡國家和企業的資源收益分配關系。從量計征方式下,資源稅與資源價格之間的關系是脫節的,由此造成了國家和礦業企業在資源收益分配關系上的僵化。特別是在前幾年,礦產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而資源稅稅額卻無法及時加以調整,導致國家無法從資源產品價格上漲中獲得應有的收益,資源稅收入增長極為緩慢。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后,資源稅與資源價格之間就形成了自動調節的機制。當礦產資源價格上漲時,資源稅收入相應增加,政府和企業都能從資源價格上漲中受益,也有利于增強政府對礦產資源的調節能力。而當礦產資源價格下跌時,資源稅收入也隨之下降,企業稅負平穩下滑,有利于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從價計征方式的另一個優點是有利于合理調節不同企業的稅負,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礦產品價格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礦石的品質,然而在從量計征方式下,資源稅額只與礦石開采數量有關,與其品質無關,貧礦與富礦的稅負相同。這就造成了品質差、價格低的礦石資源稅負相對較高,而質優價高的礦石資源稅負相對較輕,形成了稅負倒掛,有悖于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初衷。從價計征方式則不會造成這一弊端。此外,從價計征改革還有利于鼓勵礦業企業貧富兼采、合理利用表外礦等低品位礦石,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征稅對象更加科學。長期以來,受制于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國一直將資源稅的征稅對象限定在礦產資源原礦上。應該說,這一做法是符合計劃經濟時期對礦產資源的性質認知、定價機制和企業經營模式的。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發展,礦產資源價格已經完全市場化,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斷深入,企業經營模式也更加現代化,一體化、規模化經營成為礦業企業的主流。目前,獨立礦山企業已經越來越少,更多的是采洗選聯合企業。特別是金屬礦產資源,深加工鏈條長,基本不以原礦的形式對外銷售。在此背景下,仍將資源稅的征稅對象限定為原礦,不僅違背礦業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也造成了征管上的困難,增加了稅務部門的征管成本和企業的遵從成本。
因此,本次改革方案在煤炭、稀土、鎢、鉬等資源品目改革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礦產品深加工程度的不同,以銷售的主要形態為依據,將征稅對象進一步擴展到原礦、精礦、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上。這不僅更為科學,能更好地適應不同礦產資源的復雜業務形態,也有利于減少征管難度,降低企業納稅成本。
稅費關系更加規范。資源稅改革的前提之一是清費立稅。本次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全面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同時要求取締各地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合法合規、確需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執行。在此基礎上,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從價計征的稅率。通過清費立稅、稅負平移的方式,有利于建立起規范的資源稅制度,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更加公開、透明,約束力、規范性更強。
征收范圍更加全面。原來的資源稅征稅范圍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等不可再生資源上,對水、森林、草場等可再生資源缺乏相應的稅收調節手段。本次改革率先在河北省開展了水資源稅試點,未來將逐步擴大范圍直至全國推開,同時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征收資源稅。這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制度回應,有利于進一步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促進各類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了解更多最新稅務相關資訊,或有與創業相關的疑惑、問題可訪問快法務官網,也可以致電400-8646-001 咨詢。想要創業,登錄快法務網站詳細咨詢吧!
推薦閱讀: 想創業?牢記這些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