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的表現形式和內容的集體商標在區域經濟發展、壯大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洞庭山碧螺春”茶葉集體商標,已聚集使用成員近千家,從業者10萬余人;“鎮江香醋”使用成員達到了三十余家,基本上包括了鎮江地區主要和大型的香醋生產廠家,產值數十億元,對當地的經濟文化推動價值難以估量。
目前,集體商標管理和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認識差異導致集體商標的創設各地不平衡。有的地區認識到位,但也有地方對集體商標的認識不到位,如把集體商標當作當地企業的“福利”,申報注冊下來后并不是依法規范使用,而是聽任非成員擅自使用或者所附產品達不到標準,造成商標顯著性淡化,失去區別功能。
使用率偏低。由于集體商標的成員都可以使用該標示,因此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況,真正講究信譽、注重質量的商事主體害怕被“連累”而很少或者不使用集體商標。
準入、退出等使用條件不適度。有的偏緊,有的偏松,有的不全面、不科學或缺乏操作性,導致要么集體商標成員偏少,成員中個別企業“一股獨大”,集體商標淪落為少數成員的壟斷性排他工具,要么成員魚龍混雜、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危及產品的生存和發展。
侵權現象嚴重。由于集體商標巨大的品牌效應,傳統遺留下的人文積淀深厚,商業價值較高,很多集體商標,尤其是由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均被大量的非成員單位使用,侵權現象頻頻出現。大量侵權行為淡化了商標的顯著性,減損了其美譽度,對產品的生存和未來造成消極影響。
為此,建議今后要大力提倡集體商標的創設意識,用好傳統品牌資源,挖掘潛在的集體商標對象,創設集體商標。要加強集體商標的全方位鼓勵和保護,在立法層面,建議探索制定集體商標創設、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法規,與商標法以及實施細則相銜接,重點解決集體商標的創設獎勵、鼓勵使用和依法遏制違約侵權等問題。從司法層面,建議出臺集體商標司法操作規則和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在行政保護層面,建議行政部門均應做到迅捷遏制侵權、執行法規標準統一、政府政策導向統一,打破地方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