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已在今年8月召開的中央深改組會議上審議通過。
知識產權是現代社會核心競爭力的關鍵,也是構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賀小榮在文章中指出,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這些都是近年來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存在的老問題。”原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網主編蔣志培說。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和專利法修訂草案目前均已結束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的法定賠償上限分別擬從現行法律規定的50萬元、10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500萬元。
據《人民法院報》10月19日報道,最高法“對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問題也將繼續保持高度關注,加強研究總結,適時提出意見。”
提高法定賠償上限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必需,如今亦已成社會共識。今年全國“兩會”時,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馬化騰提交建議稱,“適當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加大司法臨時禁令的適用力度,針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如今,上述建議中的兩點已獲司法機關回應。提高法定賠償上限被認為有利于破解知識產權保護的賠償難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計算的幾種方式:即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以及按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僅商標、專利案件)計算。
“但實際案件中,由于當事人證據、觀念等原因,比如拿不出賬目、審計結果等,導致無法按照以上方式計算時,法律規定法院可以進行法定賠償。”蔣志培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比如《商標法》規定,上述計算方式“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即商標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上限為300萬元。
現實中,法定賠償反而是知識產權案件中最普遍的賠償方式。有法官統計了北京市2013-2015年審理的3410起知識產權賠償案件中,著作權和商標權案件使用法定賠償的案件分別占到了97.12%和99.59%,專利權案件也占到了83.33%。
由于上限的存在,造成大多數案件的賠償額較低。比如記者得到的報告顯示,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長沙市中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判賠5萬元以下的占9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審理的54起賠償案件中,也只有10起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這54起案件的原告平均起訴賠償額約95萬元,但法院判決的平均賠償額只有約45萬元。
因此,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將法定賠償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在已啟動修訂的著作權法和專利法草案中,均提高了法定賠償的上限,分別由現行法律的50萬元、10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500萬元。
“我認為著作權100萬的法定賠償上限仍然不夠,可以提高到200萬元。以往社會對著作權普遍重視不夠,但現在一款軟件的著作權,就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北京外國語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叢立先說。
懲罰性賠償落地難
賀小榮在11月21日發表在《人民日報》的文章中還提出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商標法》最早建立了這個制度,其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上述方法指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
此外,已啟動修訂的著作權法、專利法也擬提出“二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突破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已有的‘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叢立先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但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很少應用。“目前法律中按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賠償等規定,已經有了懲罰性賠償的雛形,但問題在于計算的標準不清,比如有的權利人的專利許可沒有經過轉讓,難以確定市場價格。”蔣志培說。
“知識產權審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本來就已很大,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更大,容易產生司法腐敗。”叢立先認為。
“還應注意的是,目前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呼聲最強烈的,是那些大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叢立先說。
一旦建立起這個制度,還面臨落地問題。“比如是只對一部分侵權人實行懲罰性賠償,還是對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人實行?如果只對一部分實行,難免被詬病選擇性司法;如果全部實行,在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下,又不現實。”叢立先說。
“我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全面貫徹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原則,不宜突出強調某種制度,而是完整執行法律規定的賠償制度細則。”蔣志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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