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通報了上半年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從違規案件處理數量和處理人數等方面看,交易所今年以來加大了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問責力度。另外,還加大了對并購重組信披違規、不當市值管理等近期多發的新型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
具體來看,上半年上證所共作出公開譴責決定6份、通報批評決定23份、監管關注決定48份,合計77份,較去年同期增長97%。涉及上市公司46家,較去年同期增長84%。在責任人方面,共處理95名董監高、29家股東以及6名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合計130人次,較去年同期增長62.5%。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依舊屢禁不止,而針對涉事公司的問責也多局限于行政處罰。在不少證券法律界人士看來,目前針對違規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責存在一定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違規減持、并購重組成監管重點
自去年下半年股市波動以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的減持行為成為影響股價的敏感因素,減持是否合規,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2015年7月,證監會發布18號公告,禁止相關主體在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2016年1月,證監會發布新規,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行為作出了具體規范。
監管層針對相關方的減持行為不斷加碼“緊箍咒”,但仍有上市公司頂風作案。今年上半年,針對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共發出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10余份,公開譴責了山水文化、皖江物流等公司的相關股東或董監高。
除違規減持這一“股災后遺癥”式違規行為之外,近年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亂象頻發,利用重組等概念抬升股價的“忽悠式重組”和不當市值管理頻頻現身,假借重組等名義濫用停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新型違規行為不斷推陳出新。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在6月17日祭出“史上最嚴”的借殼新規之后,配套措施也迅速跟進。如按照最新規定,借殼上市公司在重組方案披露后必須召開媒體說明會,而滬深交易所也隨即發布了說明會指引。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也成為近半年上證所從嚴監管的重點之一,上證所已將并購重組預案等信息披露納入事后重點監管的范疇,對“忽悠式”、“雙高(高估值、高承諾)”類重組以及規避借殼類重組加大問詢力度,上半年累計對80余單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了信息披露監管問詢,督促公司補充披露各類問題900余項。
同時,上證所也加大了并購重組違規的事后問責力度,集中處理了一批重組信披違規及與之有關的濫用停牌行為,上半年共處理此類違規行為15件。
違規行為處罰過輕?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卻也屢禁不止。Wind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兩市共有61家公司被曝違規,違規記錄100筆,違規行為涉及到公司、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控股參股公司。違規內容集中在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這四大類。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頻頻出現,但受到處罰的公司及相關人士并不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收到罰單的公司或相關人士共計有42名,因違規而被處罰的金額總計7836萬元。這意味著在今年100筆違規行為中,僅有不到半數的行為被處以罰金。
此外就金額來看,多數公司的處罰金額并不高。記者梳理統計發現,42筆罰款中僅有10筆金額大于100萬元,75%的公司的罰金不足100萬元。今年引起高度關注的安碩信息(46.560, -1.24, -2.59%),因涉嫌誤導性陳述,也僅被證監會處以警告并罰款60萬元,董事長高鳴、董秘曹豐被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原因是監管層的處罰太輕,導致上市公司違規成本較低。不過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臧小麗律師看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較低是事實,但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只是因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力度“較輕”。
以安碩信息為例,現行《證券法》第193條對虛假陳述類證券違法的最高處罰是60萬元,即60萬元已經是證監會能開出的頂格行政處罰。同理,對于大多數涉嫌信披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最高上限也是60萬元。“處罰金額是否太低、是否需要調整,社會各界可以反映。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證監會要在《證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因此證監會開出60萬罰單并無不當。如果覺得罰單數額太低,那就要修改法律。處罰數額不大,問題在立法層面,而不是執法層面。”臧小麗說。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對于多數上市公司的追責僅局限于行政處罰,在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件雖然達到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證監會沒有移送公安。只有像綠大地(19.420, 0.03, 0.15%)、萬福生科(18.610, -0.09, -0.48%)等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才被證監會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僅是在二級市場信披違規,絕大多數案件證監會是沒有做移交的,這一塊上證監會有加強的空間。”臧小麗表示。
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由于目前沒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投資者賠償的問題,投資人需要自己主動積極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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